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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里17处"报告"的玄机

2019年01月14日09:0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有17处条文中提到“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5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有6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有1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有2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有2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有1处。

实务当中,如果碰到需要“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情形,报告人该如何处理?收到报告之后,有关部门要不要答复?如果收到报告后事事答复,是否有违“放管服”精神?如果该报告不报告、该答复不答复,有关当事人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诸多问题困扰着一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为了理清这些问题,笔者对“报告”一词的涵义以及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的17处“报告”做一番梳理和探究。

政府采购

“报告”的涵义以及与“备案”、“核准”的异同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第六版)关于“报告”一词的解释为:作为动词,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作为名词,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上级或群众所做的正式陈述。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报告”的涵义:作为动词是“正式告诉”;作为名词是“正式陈述”。政府采购法规里的报告基本上都是动词属性。比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里的“书面报告”就是动词,“正式告诉”的意思。

政府采购法规里,还有两个词和报告相近。一个是“备案”,一个是“核准”。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第六版)关于“备案”一词的解释为:把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告给主管部门,供存档备查;关于“核准”一词的解释为:审核后批准。这两个词都是动词。比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人,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财库[2007]119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报告、备案、核准,这三个词。在法规里,是情况处理的三种状态。当发生情况下,把情况正式告诉主管部门,如果只是存档备查,就叫“备案”;如果需要审核后批准,就叫“核准”,法规里也有叫“审核”、“审批”、“批准”的;报告处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态,既不是备案,也不是核准,如果有关部门收到“正式告诉”之后,进行答复,就变成了不是核准的核准,如果收到“正式告诉”之后,有关部门不予答复,就变成了不是备案的备案。

按报告人区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专家以及财政部门面临三大类“报告”情形

第一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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