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低价中标”屡见不鲜、屡被诟病,甚至出现过“0”元中标或“0.01”元中标的采购项目。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已有人大代表就“恶意低价中标”的现象提出过建议,财政部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中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并将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本文就产生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恶意低价中标根本原因是供应商诚信缺失
恶意低价中标并不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往往是供应商为了谋取利益,充分利用评审因素中的“价格分值”设定,通过恶意报低价,以实现“抢标”目的,而后期,供应商势必不会“赔本赚吆喝”,有的可能会通过使用廉价原材料、偷工减料、以实现牟利,有的可能会放弃中标资格,将标易与他人,赚取“差价”或是“好处费”。当然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出现质量风险,特别是对涉及民生或公共事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恶意低价中标内在原因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
(一)采购人采购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
当前,绝大多数预算单位无专职采购机构,缺少专业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缺乏内控制度,从而导致因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懂不通或没有采购文件的编制经验,对评审要素不明不白,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二)采购需求编制不准确,缺乏科学性。
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源头,是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采购人不调查研究,不提供采购需求,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也有部分采购人照搬照抄其他相关项目的采购参数,对参数为何如此设定,没有任何依据,亦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三)评审因素设置不量化,缺乏操作性。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的举报日益增多,而且问题大都集中在反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产品不是他们想要的,或是怀疑供应商无法履约等,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原因往往归结为评审因素设置随意,没有量化,给了评审专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专家不是依据评审因素评审打分,而是按照“各自理解”的因素去评审打分,同样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四)履约验收不严格,缺乏补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