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A就某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中一个投诉事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经调查,A供应商于1月1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代理机构于1月22日使用座机与被授权代表通话(代理机构称该通话内容是为了让供应商授权代表领取质疑答复并已得到对方应答)。财政部门认为1月22日属于答复质疑的法定期限,代理机构已依法作出质疑答复,但在通知质疑供应商环节仅采用了电话方式,该行为存在瑕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案例中,若真如代理机构所述,“已电话通知供应商领取质疑答复并得到其应答”,可还是被供应商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提起投诉,实在让从业人员倍感困惑和忧伤。除了有“人与人之间信任去哪了”的感叹外,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这样一个连续不断的、涉及多个时间效力的活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还是应当熟练掌握当中的关键点,避免争议事件的发生。
关键点一:政府采购项目绝大多数以“工作日”计算期限
相较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对时间的绝大多数要求以工作日计算为准,这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如集采机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休息时间相关,工作日更有利于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之间进行沟通。
以日历日计算时效的,主要体现为向供应商提供投标准备时间,如,澄清修改文件需要留给供应商的时间,这兼顾了采购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点二: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时间的规定,普遍使用“之日起”“收到后”“期满后”等类似词语,当事人对“当天”是否计算在内,理解上仍然存在差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期间”的计算,明确为“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八十五条也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据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期间”问题已经很明确了。
第一,公告期限为几个工作日的,公告发布之日不计算入内。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如果上午发出则当日计算在内,超过中午后则不计算入内,这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