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业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代理机构是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后,意味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是零门槛的。在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代理水平参差不齐,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和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
正式发布的《办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置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据了解,《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等八项内容。
同时,代理机构应当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做到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