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情形包括: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向投标人一视同仁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业绩和获得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
(四)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公有制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