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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两投标单位用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当中,不包括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以此为由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据不充分。但是采购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如果查实除了用一台电脑上传或制作投标文件以外,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