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的办公楼公共设施改造如何采购的问题
一个事业单位和一个民营企业共同在一栋办公楼上办公,各自拥有相应面积的产权证。现需对办公楼消防、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进行更换改造,供需资金400万元,若共同出资的话,事业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200万,民营企业使用的是自有资金200万。
从事业单位角度看,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改造如何组织政府采购?采购是按照400万项目组织采购还是按200万项目组织采购?若按400万项目组织,采购人如何界定?
若民营企业是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单位,能否直接承揽该项目施工?
目前,国家及部委对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投资的项目,是这样规定的:若该机电设施改造项目可以按照资金不同来源进行区位区分,则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
若不能区分,则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个问题:如果项目可以按照区位区分,且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分别是各自区位工程的采购人或招标热人,则民营企业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可以由该民营企业直接施工,依据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其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7号令、30号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