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性招标,选定多家中标人,并分别签订《框架协议》,招标人可否只选择其中一两家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有什么不妥?
答:不可以。框架协议是指把n个工作任务授予一家,这才是政府默认的框架协议操作。招标的项目,一个标只能有一个中标人。如果你想选出多家服务供应商,要么按地域,或按时段,或按工作类别,或按工作量份额,来分几个标包。一个标包一家中。你可以一定程度上保留灵活调整的权利。如果一个标可以有几家中,那么内外勾结来定标就太容易了:入围前三就够了,甚至于本来就只来了三四家,最后谁跟我关系好就跟谁签合同。那就乱了!
2.同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业主方中标两个项目,是否可以将一个项目的金额移到另一个项目去。即一个项目减少16.5万,另一个项目增加16.5万,两个项目总金额不变。
答:那肯定不行。你把法律当儿戏。招标过程里面任何违法违规的操作背后都有可能有猫腻。就是没有猫腻也有隐患。有的东西在这个项目里面是必须,在那个项目又是可有可无,项目履行过程中一变更一索赔就傻眼。每个项目有不同的投标方案背后的供应链和管理能力的支撑都是不一样的。不能这样随意变,不科学,也违法。
3.现阶段,房地产公司对施工单位招标,能否将大宗材料(钢材、电梯等)单独拿出,只对施工劳务招标?
答:甲供当然可以,但是营改增之后谁都想自己买材料,甲方想做甲供,乙方想做乙供,你们做甲供,要综合考虑一下会不会来的人少了削弱竞争。至于甲供材料需不需要招标,你这些货物都是工程上面必须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只要金额达到了,都还是要招标的。
4.母公司把工程直接给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子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操作,只能以母公司的一个部门的名义出现,同时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母子公司之间的账务的合法处理,二是母公司确实也具备做这个项目的资质。
5.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是:协会或省级获得的奖励能否作为加分条件?
答:只要不是某个特定行业的协会或者某个特定省的奖励就可以。
6.在项目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能否作为加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