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活动中在层层监督管理之下仍然会出现极个别的招标违法行为,不断挑战法律底线。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及时举报,并提高警惕。哪些环节需要注意?招标代理机构总结如下:
1、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必须在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下才可以组织招标。”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两次招标
招标人在正式招标之前,先邀请部分企业进行内部招标。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再按法定程序组织正式招标,最终由内定中标人通过正式招标程序获得中标。此种情况下,招标活动仅是完成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标人由内部招标提前确定。该行为属于中标结果确定前,就合同进行实质性谈判并提前约定中标人的虚假招标。
3、补办招标手续
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事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补办招标程序。这种明显的“程序倒置”是走过场的招标违法行为,将引发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体指具有法人或项目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格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如招标人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情况下组织招标,招标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招标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情况,既有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错误理解,也存在明知故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