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法定资格和约定资格两种情况。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以下针对实践中易产生误解和引起纠纷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问题一: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
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至直接决定招标采购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比如,设备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5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
如果说,要求具有500台销售业绩时,有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而要求具有5000台销售业绩时变成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那么5000台的业绩要求就是不适当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应有权自由确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比如设定的业绩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符,或者规定必须具有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问题二:可否提高法定资格要求?
法定资格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比如施工项目招标时,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施工项目所需的施工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于法定资质,即使招标文件未作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得以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实践中,招标人有时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资质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投标人即使满足国家规定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但是如果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亦将被拒绝),上述做法是否适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授予企业承揽相关工作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标准,其实质是剥夺了企业的法定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应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资质只是企业承担特定工作所需具备的最低条件,只要能够保证竞争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更高的资质等级,以保证工程质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法定资格之上任意提高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许可成为一纸空文(多数法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想提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业绩、财务实力要求等约定资格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问题三: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