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审专家自身局限或者评审时间、投标文件编制的无序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尤其是一旦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从业者处理起来往往无所适从。笔者在此结合政策法规和采购实践,就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作一梳理。
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评审结束前
在评审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即:
01、公开招标的复核只针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
0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复核只针对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
03、竞争性磋商可针对资格性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复核结果的处理: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评审结束后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