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县级食品快速检验车(基本功能型)装备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292.28万元。2018年4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8年5月9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1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排序依次推荐J公司(报价2870.94万元,得分88.23分)、S公司(报价2789.7206万元,得分85分)、T公司(报价3009万元,得分83.07分)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于2018年5月18日在省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J公司为中标人。S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就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18年5月29日以书面形式作出了质疑答复。S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6月4日向财政厅提起投诉,经修改补正后于2018年6月29日重新提起投诉,财政厅依法受理。2018年7月2日财政厅向S公司及相关供应商下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说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S公司的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中有2名专家来自同一个单位,且为上下级关系,可能影响了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二:J公司所投车辆曾被召回,技术方案、车辆性能不能评为优秀。称“通过浏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召回公告,2018年4月5日到5月5日期间,J公司所投的品牌汽车被发起2起召回公告。从召回公告内容可以看出,该公司虽然召回的是以前的产品,在没有看到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发布的其整改完毕的验收报告前,短期内有理由怀疑J公司生产的该类产品依然会存在明显的质量隐患。”
J公司答辩称,其召回的车辆与所投车辆两者发动机型号不同、排放不同、排量不同,召回车辆与本次中标车辆没有关联性。且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投标企业召回事项作相关规定和要求。投标人有产品被召回并没有成为资格条件,也未作为加减分因素。该答辩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问题引出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吗?
2、供应商生产的某一产品曾被召回,影响其他产品投标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并没有是否来自同一单位的限制。本案例中,S公司投诉的“评标委员会中有2名专家来自同一个单位,且为上下级关系,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有倾向性”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中标结果有倾向性,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给予处罚,但不能因为“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且为上下级关系”就认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规定中,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国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并未引入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