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项目中,国有企业招大宗物资供应商入围资格,服务期限为半年。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请问:该项目招标时可否采用入围招标的方式,即确定2、3家入围供应商,而不确定具体的供货数量,只确定半年内各供应商的供货比例,这样做是否违法?
张志军:目前法律未将生产经营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也就是说,该类项目可以直接采购。如果企业主动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人依法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个人理解,上述情形应属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框架协议招标。
采用框架协议招标时,在合理预估采购数量的基础上,只确定供应商的数量、供货比例、供货单价,而不确定各家供应商的具体供货数量是可以的,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