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变更方式后,中标、成交公告采购方式写什么?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后只剩两家投标供应商,比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进行,最终中标、成交公告上采购方式是写公开招标还是写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呢?
答: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后只剩两家投标供应商的,需要废标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履行审批程序,可以申请、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评审报告和成交公告上载明的采购方式就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这里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