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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误解多年的联合体资质确定原则

2018年04月16日14:15 

问题引出

前两天和一个朋友吃饭,朋友非常郁闷地说最近投标被“废”了。

我问他原因,他说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具备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甲级设计资质,允许联合体;

他们公司(A)只有建筑甲级,于是找了个景观甲级的公司(B)组成联合体去投标,并约定了A承担建筑设计工作,B承担景观设计工作。

投标过程中,不想B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上不仅有景观甲级,还有建筑乙级资质,评标专家以同样资质按照最低为由,认定该联合体仅具有建筑乙级资质,不符合资格条件,被“废”了。

我告诉朋友说,这显然是对招标法的误解,按照这个逻辑,假如B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上没有建筑乙级资质就符合条件,多了一个资质反而废标,这不是很荒唐吗?

专家解答

专家作出判断的理由无非是《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没有深刻该条款内涵导致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这主要是对上述条款均应当具备及相应两个字认识不够,其实这里针对的不是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件,而是针对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举个例子

A公司只承担建筑业务,对于其不承担的景观业务,不必考虑其是否有资质、有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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