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下面为大家总结几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
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谈判文件响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