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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公布!PPP项目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

2019年05月05日10:4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详情见链接)(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相比,此次修订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今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成为新常态。那么,PPP项目信息是否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呢?笔者结合现行PPP项目管理及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撰写本文供业内相关人士参考。

PPP项目

一、PPP项目信息属于新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根据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第二条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虽然新条例规定的情形并未明确将PPP项目纳入,但笔者认为PPP项目具有公益属性,PPP模式的应用、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PPP项目合同签署及变更,这些事项都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PPP项目相关信息若是属于新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范畴,相关行政机关应按新条例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二、PPP项目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应视项目实施机构的身份而定

根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PPP项目中的实施机构身份不尽相同,因此,PPP项目信息主动公开的义务主体也应有所区别:

1、通常情况下,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为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如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由于该等职能部门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范畴,且通常对外以自身名义开展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和签约等工作,因此具备制作PPP项目信息并负责公开的能力;

2、在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如管委会)担任项目实施机构的情形下,则信息公开主体则需视该派出机构是否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项目工作而定,在缺少相关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下则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

3、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情形下,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因此,虽然事业单位不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范畴,也不完全适用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但仍然应当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3号)等)的规定履行相关项目的信息公开义务。

三、主动公开PPP项目信息的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目前,PPP项目信息均由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即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对外发布,但该网站目前仅具备检索、查阅功能,尚不支持下载。因此,按照新条例,除应将项目信息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依托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本辖区内PPP项目的实施动态和相关信息,并适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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