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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关于“评标专家”的这10建议入法,你同意吗?

2018年03月16日10:56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将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招标投标法》修订后,将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以下将社会公众针对“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这两个专题所提的十条宝贵意见建议和大家分享。

意见一:加大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比例。

《招标投标法》把最重要的评标责任赋予专家。但是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来说不适合,重大工程,从预可研、可研,再到技术设计等等,分几个阶段,对工程的技术、特点,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短时间内邀请的社会专家是不能胜任这个评标要求,只有招标人对项目的质量是终身负责的,建议加大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比例。

意见二:评标专家删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要求。

专家应当确定为高级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一个漏洞。一些“专家”利用“同等专业水平”进入专家库。“同等专业水平”在制度上面降低了评标质量,所以建议把这条去掉。

意见三:评标办法和专家的产生方式结合。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建议随机抽取专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建议由招标人选择专家,将评标办法和专家的产生方式结合起来。采用一般最低价评标法都是比较简单的项目,评标考虑较多因素时用综合评标法。

意见四: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是保证招标人定标权的一个方面,但目前很多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建议法条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意见五:减少评标专家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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