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材料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提供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退休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还需提供职称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专业应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两个注册专业的,在申请相应专业资质时,可重复计算监理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同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可重复计入监理人员和造价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不是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不计入监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
四、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