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追责加码!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就《《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处罚
第六十条(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