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单独看这个法条,你会一种困惑。
该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1、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3、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存在这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条例释义的划分)
在这个地方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适用》(李显东、陈川生编)P314,认为释义上理解的第一种行为和第二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后半句是前半句的具体解释,即前半段是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规定,后半段是条例对招标法规定的具体细化,即违法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其他一些枝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