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某个大型民企干采购的朋友聊天时,谈及招标采购的一些应用问题,发现朋友在实操中可是处处踩坑,一不小心就违法了有木有?例如在开标前两天才告知投标人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开标过程不对投标人开放,不设置唱标环节等等。朋友很不服气的说,反正又不是强制招标的项目,怎么进行招标还不是招标人说了算?
事实真是如此吗?企业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呢?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来一探究竟。
1、招标投标法是否仅约束依法必招项目?
在企业做采购的朋友通常会认为采购是企业自身的行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即便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来设置具体规则。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对于企业而言,采购确实是自主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进行供应商寻源,并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招投标作为采购方式的一种,因其竞争性和经济性方面的优势被许多企业广泛采用。
然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我国境内选择招投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就会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对于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必须遵守。同样,其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也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为什么是“一些”呢?因为《招标投标法》中,对不同性质的招投标活动,其约束的强制力是不同的,这就涉及到自愿招标项目和强制招标项目的区分(又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哪些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