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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视角的PPP项目会计处理:国际借鉴与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固定收益研究中心教授宗文龙卢闯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项目涉及的会计处理中,有关经营方的会计处理相对成熟,但作为授予方的政府会计,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经营方提供的服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6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我国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经营方的服务收入等问题给予了类似的会计处理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政府按照实际拨付的资金作为本期的“支出”项目,并不确认完整的政府负债。
当前,财政部正在大力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PPP项目的政府会计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会计在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涉及到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移交资产等多个环节,其中最具有争议的会计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换句话说,PPP项目的支出责任是否应确认为会计负债?本文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讨论,通过对我国PPP项目的客观定位分析,提出了我国PPP项目的政府会计处理建议。
一、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如果未来可以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的付款、或者授予方承诺对经营服务收入实行差价补偿,则项目公司确认建造收入和应收款项;如果项目公司采用的是未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方式取得收入,则账上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的会计处理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设的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6年11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将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收入,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并且,社会资本方不能将建造的基础设施确认为自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因为不符合控制的定义要求。
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借鉴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是国际上两大并列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致力于向全球推广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规范,籍以提高财务透明度并促进各国政府的绩效管理,提升公共治理的水平。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得到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等机构的大力支持,世界上有54个国家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例如俄罗斯、法国、印度等国家,另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采用类似公共部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