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源发生结构性变化,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税收征管中容易被一些单位忽视。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模式PPP项目,同样会面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而且贯穿于PPP项目全过程。
在不同PPP模式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税率是多少?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有哪些减免税政策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进而可能影响PPP项目正常运行。目前专门探讨PPP项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处理文章不多,而且PPP运行模式不同,税收业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实务中亟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梳理。本人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实务,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希望给PPP项目从业者进行税务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一)房产税税收政策。
1、纳税人及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2、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方法。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到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例1:某市区甲公司拥有自建房产原值20000000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以后计税,该企业全年应缴纳房产税:
应纳税额=(20000000-20000000×30%)×1.2%=168000元。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