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一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针对清单中的几点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征询各位专家的一点建议。
一、负面清单第2条,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果不将厂家售后服务做为资格性或星号强制性条款,供应商所供货物非所在区域售后维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窜货行为,厂家的售后不提供售后维修维护,要知道很多货物供应商是没有能力进行维修的,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二、负面清单第22条,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优惠分值。
这里中小企业可以参与多大的项目是否有明确规定,业绩分置设定高低是否应该跟项目规模大小有关。
三、负面清单第28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负面清单第29条,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五、负面清单第31条,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三、四、五几条针对服务类或工程类影响巨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或工程建筑类项目,如果是黑龙江黑河、满洲里建设的铁路项目,如果不把高寒地区类似工程的业绩做为任何条件,那些没有任何经验的公司会做出什么样的工程不得而知,如果一个小微企业参加了一个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凭一腔热血和国家鼓励,政府采购项目能否顺利运行,好象只能靠运气了。
也许作者说可以通过其它条件进行设置,政府出台的负面清单,名文规定的内容,下面执行起来都要尽量贴靠,生怕走偏,试问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设置完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