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概念滥用的现状
在我国,招标的概念长期被滥用。当然,我们最常见的招标,是针对采购而言的。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是招标人采购工程的行为,政府采购招标,更是明确的采购行为,企业的采购也普遍使用招标方式。但是,目前其他非采购交易也常常使用“招标”这一概念。如: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也被称为“招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经常使用“招标”这一概念;甚至于房屋转让,也被称为“招标”。后面的这些交易行为,均是出让行为,与我们正常理解的采购招标有本质的不同。
招标概念的滥用,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试举一例:2012年2月,武汉地铁广告招标引起轩然大波。2012年1月12日,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地铁2号线一期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权,但出价最高(出价10亿多)的深圳报业集团未中标,中标的是出价最低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出价7亿多元)。这一招标结果遭到质疑,并引发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影响力巨大的媒体给予了关注。案件被媒体曝光后,武汉地铁集团据此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长江日报》报道,2012年5月5日,武汉地铁广告招标涉案人邓宏武受贿30万被批捕。最后,邓宏武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问题的出现,是我国招标与拍卖两个概念长期缺乏明确界定产生后果的集中体现。由于《招标投标法》立法不够明确,我国立法与实践存在着大量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概念混用的情况。分清招标投标与拍卖的概念是我国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与拍卖制度的基础。
二、招标与拍卖的核心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这样的竞争性交易方式实现的。但我国在实际生活、司法实践甚至是立法上都没有很好地区分这两种交易方式,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不利于这两种竞争性交易方式的发展。目前,我国既有《招标投标法》也有《拍卖法》,必须严格区分两者的含义,并为两者找到各自适用的法律规范。
《拍卖法》第3条对拍卖的界定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显然,拍卖委托人是出卖人,即拍卖是一种出卖行为,产生于卖方市场中,即某一个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拍卖其前提是有多个潜在的买受人存在。从标的的流转看,拍卖是由委托人向竟买人流转,竟买人支付货币。《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标的概念进行界定。但立法者、学界普遍认为招标应当是一种采购方式。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是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部门)等编写的几本释义、问答的书,均认为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国际上使用的招标概念也均是在采购中:如世界各国的招标程序均是规定在政府采购法中的,对我国招标采购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银行的招标程序也是规定在采购指南中的。2009年9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但在2011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这一条被删除。将招标限于一种采购方式没有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是因为有些上位法已经确认招标不仅限于采购。
招标与拍卖的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交易性质的不同:招标是一种采购行为,产生于买方市场中;而拍卖是一种出卖行为,产生于卖方市场中。从标的的流转看,拍卖是由委托人向竟买人流转,竟买人支付货币;而招标是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流转、招标人支付货币。
三、招标概念被滥用的原因
按照上述分析,在武汉地铁腐败案件中,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出让地铁2号线一期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权,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获得资金的,明显应当是拍卖而非招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更是一种出让而非采购,也应当是拍卖而非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