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司投标榆林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的
情况说明
我司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月16日成立。自成立以来,我司秉承“一诺千金,行可鉴诚”的行为准则,坚持“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的服务准则,恪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先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房建及市政监理、丙级人防工程监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二级室内装饰装修招标代理、省市法院司法鉴定入围机构、丙级工程咨询及军工涉密咨询服务资质,现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招投标协会、陕西省招投标协会、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陕西省信用协会、西安市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或常务理事单位,先后荣获2014年陕西省造价咨询排名15位、2015年陕西省造价咨询排名12位、“五位一体”信用建设先进单位、315AAA级信用认证单位、315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315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单位等荣誉,执业业绩突出,在行业中拥有较高声誉。因我司在投标榆林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活动中的一些工作瑕疵,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个别不明真相的媒体、记者积极“帮助”,致我司最终蒙冤被“出局”。此事件不仅给我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致我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蒙上阴影,对我司今后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正视听,澄清事实,我司现就此事件做如下情况说明。
一、关于投标过程的说明
我司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9日在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并购买榆林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积极准备了投标文件。2016年8月10日上午10时整,该项目在榆林市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酒店4层会议室开标,我司按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提供了开标所需资料原件及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其中包括拟派技术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明、职称证,并附社保缴纳证明(见附件)等。经专家评定,2016年8月23日发布的第一中标公告显示:我司中标入围。
2016年10月9日,“招标代理公司”要求我司协助该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见附件)。我司收到该函后全力配合该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我司一是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供拟派技术人员的注册信息,方便其在网上对我公司派技术人员的查询;二是于2016年10月10日将协助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报送“招标代理公司”,对我司拟派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有关复印件(见附件)。之后,“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了评审。2016年10月28日发的二次中标公告显示,我司再次中标入围。
中标公告期间,该项目招标被媒体曝光存在“造假”、“暗箱操作”云云,我司因被媒体点名曝光,最终成为牺牲品和替罪羊。我司从媒体报道中得知被出局,但我司至今未收到“招标代理公司”或榆林审计局的回复、解释。我司为何出局,至今成谜!
二、关于媒体报道不实的说明
1、关于媒体反映的“涉嫌资质造假”问题。实际情况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是“工程造价工程师至少6人、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且在本机构满三年且要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截止2016年9月1日,我司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实时查询到的工程师(含分公司)注册人数为29人(见后附图),所有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都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名造价工程师蒲立群由于个人原因于2016年9月5日注销其造价工程师证书,该行为发生在榆林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服务采购第一次中标公告公示时间(2016年8月23日)之后(附为此次投标提供的工程师名单及其详细信息)。第一次中标公告公示时间之前,蒲立群仍为我司造价工程师,我司据此事实制作标书并无不妥。不能因为蒲立群于2016年9月5日注销其造价工程师证书之事实,去否认我司之前的投标行为的效力,更不是据此认定我司投标“造假”。故媒体反映的涉及我司“涉嫌资质造假”问题,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2、关于媒体反映的“暗箱操作”问题。实际情况是:我司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报名,到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寄送标书;从参加开标现场会,到应“招标代理公司”要求协助该项目资格审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等,均系在“招标代理公司”公开的办事场所进行,除此之外,我司及工作人员从未与“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工作以外的任何联系和牵扯。该项目的招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我司对此并不知情;但我司从未参与该项目的所谓“暗箱操作”活动,执业中无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故涉及我司涉嫌参与“暗箱操作”的媒体报道,严重失实。
3、为此,我司在此严正声明如下:(1)、我司在投标该项目中活动中尽管存在一些工作瑕疵,但绝没有也不存在“造假”问题,更从未参与所谓的“暗箱操作”。(2)、该项目被媒体曝光后,我司积极协助“招标代理公司”该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说明,我司能够二次中标即为明证。(3)、我司将继续联系“招标代理公司”,要求对我司为何被“出局”做出合理解释。(4)、媒体曝光报道中,涉及我司标书信息和公司商业机密,对泄漏上述信息的机构、人员,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部分媒体和记者对此事涉及我司的报道,严重侵犯我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