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吗?这个问题,行业内一直争论不休,采购代理应该清楚这几类问题。
一、分公司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吗?
这个问题直指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众所周知科学界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范围对于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资格问题作出了充分、全面和详尽的界定。这种界定集中体现在该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当中。
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初看这一界定似乎囊括了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其实不然。因为紧接着第二十二条作出了递进式的限制,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可以成为供应商的范围。
其中六个条件的首要条件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就确切地排除了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因此可以肯定地回答分公司不具有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二、分公司为什么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二是明确了分公司是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但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