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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行为,94号令做了“七个明确”

2018年05月22日15:31 

今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相比20号令而言,最大的特点是主体责任更明确,处理程序更规范,但也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一.明确了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

在以往的实践中,采购人总认为将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就万事大吉了,至于质疑的答复,不管是委托范围内的,还是委托范围外;不管是否答复,还是供应商对答复是否满意,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事。特别是当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致使供应商不满意而投诉时,采购人仍然认为是与己无关。94号令则从委托代理的法理上明确了采购人对质疑行为负主体责任。

关于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负责任的问题,94号令只是对拒收质疑函问题和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采购人不负责、不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供应商投诉,浪费公共管理资源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明确要求采购文件中需注明质疑的相关联系方式

从94号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今后采购文件又多了一个法定要求,即需注明质疑的相关联系方式。也就是说,今后在招标公告(包括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示等)、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和中标公告中都必须有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明确了可以代理质疑和投诉

社会越发展,社会分工越细。社会细化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94号令明确规定可以由他人代理质疑和投诉,这不仅落实了“双创”精神,而且更加强化了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理念。可以由专业的公司或其他人做代理质疑和投诉,使供应商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从而更加促进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94号令对质疑和投诉的代理人资格或要求没有规定。

四.明确了质疑供应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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