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严禁搞变通和层层加码!
10月3日,住建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10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等5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将《通知》明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时间、期满后补缴方式以及有关具体要求等内容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尤其是第四季度竣工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保相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掌握和落实政策。
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的监管和执行,严禁搞变通和层层加码,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铁路)、水利(水务)主管部门,民航广东、深圳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公路、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