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期,某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批帐篷采购的公开招标。在双方沟通采购需求的过程中,采购人了解到,该代理机构两个月前刚为当地应急管理局招标采购了一批帐篷,数量是他们这批帐篷的十几倍,中标单价也比他们前期编制的预算单价低不少。
于是,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能否跟应急管理局帐篷采购项目的标,按照前期的中标价格与中标人A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理由如下:一是这批帐篷的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与应急管理局那批一样,预算金额也没有超过应急管理局帐篷采购合同金额的10%;二是他们采购的数量较少,若另行组织招标,很难招到应急管理局的低价。“跟标”既高效又经济,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组织招标活动的开支和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约财政性资金。经与A公司电话沟通,A公司也表示愿意与该采购人直接签订合同。
然而,就在采购人正准备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却指出,这种做法没有依据,理由如下:一是该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二是该项目与应急管理局帐篷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不同,也不适用“追加采购”的条款。最终,该采购人考虑再三,还是忍痛放弃了“跟标”的想法,另行组织招标。
问题引出
1.采购人能否跟其他单位的“标”实施采购?
2.什么情形下才能“追加采购”?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三种情形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本案例中的采购与该条规定的第一、第二种情形明显不符,与第三种情形相比,也只是部分符合,添购资金总额虽然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并非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情况。因此,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尽管案例中的采购人与应急管理局采购的货物一样,数量和金额也没有超过上一批的10%,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加采购有个前提,即“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一般来说,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数量条款、总价条款可以变,但其他条款都不能变。如果该采购人“跟标”实施追加采购,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甲方、付款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都会发生变化,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追加采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