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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串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激励?

2019年07月24日08:49 

案例回放

某机关单位进行某服务项目招标采购,采购预算为30万元人民币,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有A1、A2、A3、B、C五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在进行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B、C两家供应商,其投标文件所附的“计划措施及售后服务”内容完全一致,有串通投标的嫌疑。评委会据此认定B、C为无效投标,最终A1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将相关采购文件向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了B、C两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财政部门依法对此次采购活动进行调查。

经查,5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在调取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后,发现B、C投标文件中“计划措施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售后服务管理人签名均为B供应商的员工“张三”。

招标采购

案例分析

此案违法痕迹较为明显,但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相关处罚,还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界定其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同其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是串通投标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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