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答复政协有关“取消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的招标代理资格”的提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0号(财税金融类220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取消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的招标代理资格”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多年以来,集中采购机构在发挥采购规模效应和专业化优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完全取消政府采购中心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央企、地方国企等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时,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部分国有企业有下属招标代理公司,不宜强制其选择建设项目属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
针对“严禁招标前搞资格预审”的建议,国家发改委表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系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资格预审。实践中存在的资格预审门槛过高、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根源是因为招标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设置资格预审的条件、程序等。
对于“由专家在评标完成的同时现场确定中标人,不得将评标结果反馈给招标人”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按照现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确定中标候选人系招标人(采购人)的法定职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以下为答复原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0号(财税金融类220号)
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出资建设工程采购招投标行为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你们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的招标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