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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07月23日15:4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

法官会议纪要

【会议日期】:2018年6月27日

【主持人】:贺小荣

【出席法官】:贺小荣、关丽、王东敏、王富博、张雪楳、曾宏伟、阿依古丽、吴景丽、杜军、麻锦亮、丁俊峰、葛洪涛

【列席】:毕东升、叶敏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加盖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着乙银行业务经理的面加盖的,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

法律问题: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有效说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退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就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

2.无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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