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工程二环南路西段电力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质疑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一、质疑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这个项目本来只需一个市政二级资质就可以了,非要加个电力总包资质,钢结构资质,某些人不是不懂法,就是不称职,甚至存在重大利益输送。首先,拿一标段来说,这个项目除了电力管网土建工程,有电力设施设备施工吗?没有吧,加个电力总包资质在里面干啥的?不就是为了排斥多数潜在投标人吗?还要加个钢结构,不就一个电力过河桁架吗?《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既然设了电力总包资质,为啥还要弄一个钢结构的分包资质呢?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二标段,一个2000万的项目,凭啥子设市政一级资质?总之,某些人不把国家法律法规当回事,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也是在哪自己的前途和饭碗开玩笑。如果不信,我们把这个事甩到市纪委或者市长信箱里看看是什么结果。还有大足区二环南路及大邮路迎宾大道综合管网改造工程(大荣路交叉口至南山隧道西出口)建设工程、二环南路西段电力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这几个项目真是花样百出。是不是有人在暗箱操作,我们只需要看开标结果。
答:本项目资质要求设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的要求设置,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2:招标文件中阐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人社办发【2006】55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外地施工企业投标的,以上所有项目人员需提供在渝社会保险证明。”首先《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登记第五条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处要求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在地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招标文件的要求违背上位法。其次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在2013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直接废除了渝劳社办发〔2006〕55号文件,此文件已被废止,招标文件用废止的文件来做为要求设置门槛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烈要求纪检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更正和处罚。还招投标交易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经查《关于贯彻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人社办发【2006】55号文确实已废止,故删除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人社办发【2006】55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外地施工企业投标的,以上所有项目人员需提供在渝社会保险证明。”内容。
三、质疑3:招标文件要求市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需配备的A证人员为外地施工企业在渝负责人完全就是量身定做设置门槛,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明文要求“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不但篡改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还违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统一开发的竞争市场。
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在渝负责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统一修改为:由外地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在渝技术负责人或在渝负责人提供。
四、质疑4:招标文件要求市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所有人员需要在渝社保,这种要求有哪个外地公司能满足?明显的故意排斥外地施工企业,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答:按质疑2的答复执行。
五、质疑5:这个在渝社保,明显排斥外地企业,根本不讲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