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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注意: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2019年07月24日09:21 

2019年4月10日,A省某行政执法机关职业制式服装采购项目挂网招标,采购内容为夏季职业制式服装和单皮鞋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9:00时,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后30日。本项目共有A、B、C、D、E、F六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5月6日上午11:30时,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向参加投标的六家供应商通报了各自的得分和评审排序,C、E、F三家公司综合得分排名前三。

5月7日上午,供应商A、D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C公司和E公司有串标行为。代理机构对A、D两家公司的质疑进行回复后,两家公司均对回复内容不满意,又走入投诉处理程序。

后经财政部门多方调查,D公司所称的C公司和E公司串标并无实据,从C、E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来看,也并无内容异常一致或报价城规律性差异等情形,不足以认定C、E两家公司视为串标。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采购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发现,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已过。

针对这一情况,采购人内部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质疑投诉处理等原因造成中标通知书迟迟未发,属意外事件,应归于不可抗力,属于时效中止情形。因此,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实际上并未到期,采购人可以照常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6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后30日。本项目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已经是6月10日,超出投标截止30日的约定期限,此时签发通知书应属无效行为。

招标采购

分析与探讨

1.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有效期。采购人依据87号令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并要求投标人对此作出响应,这一做法是合法的。

采用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其缔约过程遵循“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招标公告和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供应商一般都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做出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有效期。注明了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属于《合同法》中附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系采购人对要约文件(投标文件)做出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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