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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注意,工信部明文: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019年09月10日09:00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经常遇到服务结束后收不到回款的尴尬,工信部帮你解决。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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