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领一项预算3200万、60余种医疗家具公开招标采购计划,对某军队医院医疗家具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出后,供应商A就采购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提出质疑,认为本次采购的“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标准不合理,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请求采购代理机构修改不合理的参数。
供应商A在质疑函中进一步说明:本项目是为某医院采购医疗家具,只要求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参加不合理;项目品种多,主要项目是医疗椅,是某家具生产厂家专利产品,仅有一个样品,无图纸,缺少详细尺寸;“产品业绩”中要求提供军队三甲医院系统合同属于间接缩小范围;产品指定零配件品牌单一,要求某个指定的尺寸也不合理;“技术评审”中的样品因素不合法,特定时间提供所有产品样品,就算加班加点也难以完成样品制作,更不用说提供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报告了。标书还规定中标后进行考察,若不符合,取消中标资格。
该采购代理机构随即与采购人单位进行了联系,但采购人坚持要求此条件,认为本单位为三甲医院,要求“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参加,是为保证较好的信誉和买到足够好的产品;对图纸和尺寸问题,医疗椅样品就摆在现场,可以随便测量,不知道说明技术力量薄弱;对样品提供,可以证明供应商现场供货能力的强弱,而且现场还可以获得更喜爱、更广泛、更丰富的产品;指定某个零配件品牌是确保产品质量;按某个专利制作是这个样品获得了上级的认可;要求中标后考察,是为了更放心。这看似合理,采购代理机构无奈按采购人意见“按标书要求”回复,强行招标。招标结果公示后,供应商A没有中标,还是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质疑,要求废标。
该采购代理机构随即答复了供应商A的质疑,但供应商A对答复不满意,很快向上一级采购管理部门提起了投诉。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审核供应商A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相关文件后,对投诉进行了答复。
采购管理部门认定,
必须提供详实的技术参数;
主要产品要有详实通用参数,不能指定某单位专利产品;
修改“军队三甲医院”条款,应当为同类合同业绩;
提供样品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但应当留足充分时间,按要求提供样品;
中标后考察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取消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