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在实践操作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记者在采访时,共“听”到了三种“声音”。
首先要了解,何为总公司?它与分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一:不允许分公司参与
在采访中,持“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业内人士,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认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不能以分公司的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手段,采购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存有巨大风险。因此,分公司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能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观点二:允许分公司参与,但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给出了投标人的定义,即“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据此不难看出,分公司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分公司依法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公司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能力不完整。因此他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要有总公司授权。同徐舟持相同意见的还有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他表示,很多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金融、电力等,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要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王周欢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观点三:允许分公司参与,无需授权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资源部部长万昊周认为,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但不同于上述观点,他认为分公司可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无需总公司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