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八月某供应商中标了一个招标项目后,一直未到代理该招标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天,该中标供应商突然书面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理由是采购中心半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该招标项目早过了投标有效期。既然投标有效期过去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就过去了,投标保证金已经失去了作用,因此要退还。
经查,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就与中标供应商取得了联系,电话通知该供应商已经中标,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在电话中口头答应采购中心,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那天一定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此后,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就等待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但该供应商一直未到采购中心领取,也没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据了解,中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报价太低,不想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没有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考虑到如果自己主动放弃中标,保证金就不退还,该供应商就一直不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暗中等待超过投标有效期后,以向管理部门举报采购中心超过时间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为由,提出要求采购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
此时,采购中心就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事实的确是采购中心没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采购中心也觉得冤枉,因为该中标供应商已经答应自己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却不守信用,恶意不来领取,导致中标通知书半年未发出。
问题:
1、中标通知书半年未发出,谁之过?
2、投标保证金该退还吗?
3、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分析:
一、中标通知书半年未发出,过错在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