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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企业无需垫资!

2021年09月13日15:10 

9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企业无需垫资!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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