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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项目废标 6个都是因为这件事,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

2019年07月11日09:15 

7月9日,财政部公布884号至894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有10个项目因为违规而被废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很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记者发现,10个项目中有6个项目都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而被查处。

政府采购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判例中这也是比较容易出的错误。这些判例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六十八条第七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行为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行为并列,根据规定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一次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就因为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项仪器购置项目第二批(第08包)”项目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而被除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那么,如何才算是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呢?下表是国税总局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分标准。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各子包评分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所有的评分指标都可以量化并有相应的分数,比如显卡,集成显卡是2分、独立显卡3分。哪怕是财务状况、信誉、这种看起来比较抽象化的指标都要有纳税证明和资信证明来界定,不同的证明文件对应不同的分数。如果没有这些量化的指标,而只是粗暴的把信誉这一栏分成良好、一般、极差来打分的话,就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比如山东大学齐鲁医院2019年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B包)中“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和“设备的先进性”的评分标准就没有量化,只是设定了先进、一般、先进性不足等来打分。

政府采购专家、天津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认为,如果评分没有量化指标的话,就完全依赖评标专家个人的自由裁量了,评审有可能会失之公允。而且像先进性、稳定性、等指标完全可以量化成技术标准,比如设备上采用了哪些先进技术,有几项对应多少得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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